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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在直轄市交區公所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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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2 條
  2. 可利用限度
  3. 違規紀錄
  4. 55
  5. 合豐能源的電廠位址,有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