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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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 人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本 保 險 ),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 第 2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之 軍 人 , 係 指 現 役 軍 官 、 士 官 、 士 兵 。 第 3 條 本 保 險 包 括 死 亡 、 身 心 障 礙 、 退 伍 、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及 眷 屬 喪 葬 五 項 。 第 4 條 本 保 險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防 部 ; 本 保 險 業 務 得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承 保 機 構 ) 辦 理 。 為 監 督 本 保 險 業 務 , 由 主 管 機 關 邀 請 有 關 機 關 、 專 家 學 者 及 被 保 險 人 代 表 組 織 監 理 會 。 第 5 條 修法增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立法制定陸海空軍軍人保險條例 ) 59年修正為軍人保險條例 開辦軍保並制定軍人保險辦法 99年 39年 為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生活 42年 104年 12月30 日完成 修法 保險法定費率調整為8%至12% 修法前之應計負債由中央政府撥補 監理會 眷屬喪葬津貼 5 軍人保險制度內涵 6 國 防 部 臺銀人 壽公司 政策 主法制 管 負 責 預算 承保事務 給付事務 計畫督導 後 備 指 揮 部 業務執行 保險審定 保費編列 陳情案件 保險費核收 基金保管運用 管理制度 辦 理 7 主管機關 部門 主管權責事務 國防部 資源規劃司掌理政策制度規劃、核議及法令制頒。 法律事務司掌理法制之研審與法令諮詢。 主計局 Q1:軍人保險之保險給付有幾項? 本保險給付計有死亡、身心障礙、退伍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等五項。 Q2:退伍給付領取資格為何? Q3:滿五年退伍給付基數計算方式如何? Q4:死亡給付基數規定為何? Q5:死亡給付受益人的順序為何? Q6:身心障礙給付基數規定為何? Q7:軍職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之請領資格為何?? Q8:軍職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之發給基準及條件? Q9:眷屬喪葬津貼之發給基準及條件? 現行「軍人保險條例」第16條之一第5項規定,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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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102
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 中華民國 59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前 [陸海空軍軍人保險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59 年 2 月 12 日公布 3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離退職聘雇人員勞工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追繳作業要點(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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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軍人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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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一江山戰役遺族三節慰問作業要點(111
軍人傷亡撫卹金─其遺族領取之死亡撫卹金部分: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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