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化 物 證照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應變人員: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指定訓練機 . 關得將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應變、諮詢及其相關業務,委託法人、相關專業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並就其專業能力進行認證;其法人、機關(構)或團體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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